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713号之二
原告**现与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2022)鲁1725民初17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2)鲁1725民初17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均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1725民初17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鲁1725民初17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原告:**现,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黄山××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均补正为“原告:**现,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村××号。”
审 判 长 张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杨延峰
人民陪审员 吕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倪丽香
书 记 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