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现、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713号之三
原告:**现,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部,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矿建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丛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永,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赵楼镇赵楼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754456581B。
负责人:姚刚。
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赵楼镇赵楼煤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692003957B。
负责人:姚刚。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响,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0579F。
法定代表人:郝栋。
原告**现与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现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对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对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张文娟
人民陪审员  杨延峰
人民陪审员  吕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倪丽香
书 记 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