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聚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138号 申请人:广东聚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1006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G1W0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矿建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20360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七层编号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03469。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聚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68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聚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68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3.43元,由申请人广东聚利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