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同村16组26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5122251968********。 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文景路立交西南角金桥小区16栋21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文景路立交西南角金桥小区16栋21103室,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12429196712073337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117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02-21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从2023年2月27日开始恢复执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采取了冻结措施,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系榆林市榆阳区人,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当地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失信等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