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7793848XY,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路XX号楼单XX室。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督字第0002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令申请费14534.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之妻***名下的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将房屋以二次流拍价201.051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的债务,其中房屋抵偿价中扣减应给付被执行人***的子女***、**应继承的50万元(扣减***借***5万元),***应参与分配的10万元,归还***之妻的银行贷款273560.00元、诉讼费5291.00元(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招商银行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用)、房屋评估费8085.00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服务费用5010.5元,合计886939891946.500元,本次实际执行到位XXXXXXXXXXXX8563.50元。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再无存款、车辆、证劵、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之妻***名下的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将房屋以二次流拍价201.051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的债务,其中房屋抵偿价中扣减应给付被执行人***的子女***、**应继承的50万元(扣减***借***5万元),***应参与分配的10万元,归还***之妻的银行贷款273560.00元、诉讼费5291.00元(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招商银行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用)、房屋评估费8085.00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服务费用5010.5元,合计891946.50元,本次实际执行到位1118563.50元XXXXXXXXXXXXX1500。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再无存款、车辆、证劵、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金土地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消费。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建 刚
审判员 梁 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