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280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金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