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5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郝天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136.6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奇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