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民初11020号
原告: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5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换换,上海市汇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江·阿不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男,该局干部。
原告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5.90元,减半收取5792.95元,由原告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马   新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力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