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特337号
申请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5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换换,上海市汇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郝天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陈莉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919264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按时足额付款,则申请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剩余未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须另行向申请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203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疆虹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陈莉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雷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