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406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C。
负责人:侯彦锋,行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平县中心路南头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870257990。
法定代表人:李更乐,经理。
被申请人:安平县洛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纬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297690429。
法定代表人:赵纯纯,经理。
被申请人:赵纯纯,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李更乐,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赵会町,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
被申请人:李德茂,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张杨,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李德宁,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现住饶阳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平县洛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赵纯纯、李更乐、赵会町、李德茂、张杨、李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平县洛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赵纯纯、李更乐、赵会町、李德茂、张杨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李德茂、李德宁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安平县洛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赵纯纯、李更乐、赵会町、李德茂、张杨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德茂、李德宁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新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