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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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1执354号
石家***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石裁字(2018)第9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石裁字(2018)第99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218012300154800007486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周红梅联系电话:0311-851××××9
本院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