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944970XJ。
负责人:李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柴村村东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84093638N。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南、经四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89831548K。
法定代表人:李德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徐疃村村西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56543215C。
法定代表人:王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中心路南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870257990。
法定代表人:李更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德宁,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被执行人:孟想,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赵明,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李德茂,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李德宁、孟想、赵明、李德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冻结案号(2019)冀01执354号,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李德宁、孟想、赵明、李德茂的银行存款45379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