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5944970XJ。
负责人:李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柴村村东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84093638N。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南、经四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89831548K。
法定代表人:李德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徐疃村村西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56543215C。
法定代表人:王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中心路南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6870257990。
法定代表人:李更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德宁,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被执行人:孟想,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赵明,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李德茂,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兆源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平县德明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安平县蓝亿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长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李德宁、孟想、赵明、李德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1执3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