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一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雨生,男,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舒延,女,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粤,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梦,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甄乾龙
书 记 员 王晓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