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536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易飞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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