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中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180544.8元(其中案款本金1166480元,案件执行费14064.8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安华海医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执行员*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