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469号绿城玉园一期14栋3**40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联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5号1-B-1502。
法定代表人:***,******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125元(其中本金15000元,执行费125元);
二、被执行人******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亚 夏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