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51433号
原告北京爱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国际艺术区211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安,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广东九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119号402房之A。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普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易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爱普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普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爱普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