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内070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汪孟桓,局长。
负责人孙向东。
被执行人*****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宇彬,厂长。
申请执行人**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教科处字﹝2020﹞1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作出的海教科处字﹝2020﹞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返还2016年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5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作出的海教科处字﹝2020﹞1号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庄殿秋
人民陪审员 厉 晶
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