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虎旗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陈旗巴镇。
法定代表人:李晓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彬,经理。
本院在执行***虎旗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计算为245333元,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5月10日至借款还清时止)、律师费37000元、案件受理费8146.50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公司信息、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在(2019)内0702执243号案件中于2019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蒙EMA8**车辆车籍,暂未找到该具体车辆,无法处置。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及土地登记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在***虎旗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8)内0702执1580号案件中于2018年1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办xx路32号两处房屋。经查,上述房屋正在回迁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送达了(2020)内0702执恢9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上述房屋正在回迁过程中,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