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陈巴尔虎旗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保78号
申请人:*****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澜。
被申请人:呼伦贝尔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鼎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认为被申请人呼伦贝尔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拖欠申请人欠款及利息等合计75万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并同意提供保单作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呼伦贝尔鼎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呼伦支行账户内(账号为051061010400xxxxx)存款75万元,实际账户内余额为424959.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安海涛人民陪审员吕白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