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权惠,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甄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