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62773157G。
法定代表人:叶明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61243723A。
法定代表人:张兴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文生
审判员 李亮群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