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泽胜御临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423号
 
申请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116130651。
法定代表人杜翠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泽胜御临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56991276。
法定代表人任进,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泽胜御临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170 5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平
 
 
 
                  二O二一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开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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