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0民初636号
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116130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惠登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6717N。
法定代表人:杨昆鹏,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落款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6.36元,减半收取为2578.18元,由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黄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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