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1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116130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7月2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8280590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费10,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0,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对被告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督促其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调查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地址现实为重庆伟泽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工作人员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申请人后,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 大
书 记 员 文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