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4901号 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8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