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财保2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滨湖中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69874,组织机构代码750076987。
法定代表人:隗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开州大道(东)1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91227318N,组织机构代码691227318。
法定代表人:李远国。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的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9)渝0154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9)渝0154执保467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900000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于2019年6月10日以1985000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在重庆开州泰业村镇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渝0154民初46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重庆正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款等债务合计2490万元。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9000000.00元、在重庆开州泰业村镇银行账户的存款1985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占森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