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633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 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滨湖中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69874。
法定代表人:隗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春燕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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