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破3号
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受理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管理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称为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与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有关的财产在清算期间所有权关系保持不变,请求本院裁定查封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名下的财产:1.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珠海特区分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石花西路(电子科技大厅)的3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码:2141224);2.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珠海特区分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30号学林雅苑2栋24单元架空层。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破产管理人以保障破产债务人财产安全为由,要求对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名下的房产:1.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珠海特区分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石花西路(电子科技大厅)的3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码:2141224);2.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珠海特区分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130号学林雅苑2栋24单元架空层。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学辉
审判员 陈永成
审判员 邓飞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