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

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清申14号
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白莲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799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1064576。
被申请人: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161号2层,注册号1921799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1985年1月1日设立,股东为申请人和珠海经济特区大博实业公司。申请人出资比例为93.4977%,珠海经济特区大博实业公司出资比例为6.5022%。200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8年7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供省属“僵尸企业”名单的函》{粤国资函[2018]880号}附件中列明,珠海经济特区大博实业公司及被申请人均系省属“僵尸企业”。2018年8月27日,珠海经济特区大博实业公司核准注销登记。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目前处于长期无经营、无资产、无人员、无诉讼等“僵尸企业”状态,因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以及《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25号]文件精神,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公司清算案件。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股东,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审判长饶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