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

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强清9号
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白莲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799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1064576。
被申请人: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161号2层,注册号1921799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粤0303清申14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指定深圳市宏广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对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019年3月22日,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清算组接管工作报告》《清算组执行职务阶段性工作报告》《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职工债权调查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载明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其注册地址已有第三人使用;清算组接管时取得被申请人移交的1996年至2004年的部分会计凭证、账册等账簿资料,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调查显示被申请人名下中信银行账户余额为31.59元,且该账户为休眠账户,清算组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清算组未收到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申报;清算组认为清算工作已完成,提请本院依法裁定确认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并宣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无法进行全面清算,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越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饶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