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粤04破申12号
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白莲路134号。法定代表人:***,经理。2018年11月1日,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系原广东省煤炭工业厅于1973年5月28日组织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9年10月26日在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为:广东省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9月的经营成果进行审核,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资产总计14491215.02元,负债总计20209655.29元,所有都权益为-5718440.27元。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于2002年1月停止生产经营后,已实际解散,职工问题已于2018年10月11日全部处理完毕,目前公司仅有3名留守人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系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本案中,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已资不抵债,故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本案
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广东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邓飞熊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