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男,住中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男,住龙川县老隆镇。
被告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龙川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龙川县老隆镇。
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金祥诉被告龙川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金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