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1939号
原告: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汇翠名邸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82453。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京,马鞍山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佩,马鞍山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生化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10704570。
负责人:季门保。
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合肥商豪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18777C。
法定代表人:伍玉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荣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