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631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婷,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10704570,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生化新村****。
负责人:俞江涛。
被申请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18777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合肥商豪材料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伍玉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20000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