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506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生化新村1幢3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季闩保,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936号铭座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季闩保、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工程款78000元,并支付利息1487.42元,被执行人季闩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季闩保、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8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