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506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生化新村1幢3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季闩保,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936号铭座大厦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季闩保、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工程款78000元,并支付利息1487.42元,被执行人季闩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季闩保、合肥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8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