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441号之一
原告:北京水木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8245741。
法定代表人:袁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受该公司特别的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受该公司特别的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8899R。
法定代表人:郑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至博(受该公司特别的授权委托),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水木益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水木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水木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水木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人民陪审员 苏顺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