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民初181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北街。
法定代表人:郑明亮,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庆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贺可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