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保124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年峰,董事长。
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北街。
法定代表人:郑明亮,董事长。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恒昌环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