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行执字第00036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炎庆,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明友,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邦本,泾县国土资源局科员。
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星,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泾行执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XX上的存款8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泾县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XXXXX上的存款8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同斌
审判员  胡银华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巢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