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6320号
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原临安市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14996428。
法定代表人:俞纯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201005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