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7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327号
原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2C座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斌超,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95.5元,由原告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