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28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牛瑞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9月2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以执行;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屋,均属于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委托街道办进行了调查。
4、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5、已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868769.95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本金金额1868769.95元(不含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