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财保311号
申请人: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牛瑞江。
被申请人: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河西大道一段1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存。
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诉前财产担保。保全金额为195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