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158号
原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牛瑞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宏阳,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政剑,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
负责人:卢耀栋。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
法定代表人:胡广铎。
原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