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3执47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南大道288号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402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40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楼颖
审判员章志标
代理审判员潘立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