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官商初字第0043-3号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小川。
被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82元,由长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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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