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官商初字第0043-3号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小川。
被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江苏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82元,由长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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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