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鑫安科技防控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鑫安科技防控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民一初字第40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鑫安科技防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鑫安科技防控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鑫安科技防控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