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6114号
原告:重庆合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居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602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况晓容,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86835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552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种苗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27453333012。
法定代表人:*远银,该管理站站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合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林业局、重庆市合川区种苗管理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合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合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合耘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露